繼201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正式簽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修改,正式取消環評資質后!標志著我國正在進入新的環評時代!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取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后續相關工作要求的公告(暫行)》,以下為公告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我部正在按照法律有關規定,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的監管辦法和能力建設指南等配套文件,將于近期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相關文件正式印發前,為維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市場秩序,保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現將有關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以下簡稱36號令)停止執行;《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5年第67號)即行廢止。自2018年12月29日起,我部已不再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審查的申請事項不再繼續審查;我部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從業情況信息管理系統已不再接收申報材料,已接收申報材料但尚未核發登記編號的,不再核發。
二、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為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建設單位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也可自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應當為獨立法人,并具備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接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單位暫應為依法經登記的企業法人或核工業、航空和航天行業的事業單位法人。以下單位不得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一)由生態環境部門設立的事業單位出資的企業法人;
(二)由生態環境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或者掛靠單位的社會組織出資的企業法人;
(三)受生態環境部門委托,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的企業法人;
(四)前三項中的企業法人出資的企業法人。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暫應由編制單位中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全職工作人員,作為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內容和格式見附件。建設單位、編制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在情況表相應位置蓋章或簽字。
五、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承擔相應責任。
六、建設單位委托技術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應當委托一個技術單位主持編制,其與受委托的技術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和收費,應當通過合同形式約定。
七、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及時存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單位應當建立編制工作完整檔案,檔案中應包括但不局限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現場踏勘記錄和影像資料、質量審核及控制記錄;開展環境質量現狀監測、科學試驗的,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報告、試驗報告等應一并存檔。建設單位委托技術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雙方還應分別將委托合同存檔。
八、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2018年12月29日前,依據36號令對有關單位或人員已作出限期整改決定和三年內不得作為編制主持人或主要編制人員決定,但相應期限未滿的,原處理決定繼續執行。
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受理和審批過程中,應當加強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規范性和編制質量的考核,并適時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進行抽查。對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要求建設單位改正或補正后受理;對存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予批準;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予以嚴肅處理;對編制單位和主要編制人員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以及未滿第八條規定的相應期限的,應記入誠信“黑名單”,向社會公開;對建設單位和編制單位不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要求的,應予以通報批評并記入誠信檔案,向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
2019年1月19日
201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正式簽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修改,正式取消環評資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
七部法律的決定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節選環保相關修改法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的能力建設指南和監管辦法。
“接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原十九條款:
第十九條 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三)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的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
原第二十條款: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四)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和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原第二十八條款: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編制不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技術單位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編制單位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
原第三十二條款:
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